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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律师沙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8月25号下午,第21期北京盈科(武汉)青年律师沙龙在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会议厅顺利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我所夏律师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我所近30位律师及见习生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向律师主持本次研讨会,她首先向我们介绍了这次主讲人我所资深婚姻法律师夏律师,接着说明了这次研讨会的主题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紧接着提出了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种种疑问,带着这些疑问,研讨会正式开始。
   首先有我所夏律师开始讲演,他从这部婚姻法解释(三)的热点问题入手,主要讲述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八个话题。第一个话题就是“孩子是自己的吗?”;第二个话题是“自然增值的认定”;第三个话题是“赠与房产,看上去很美”;第四个话题是“啃老房产的登记陷阱”;第五个话题是“女性生育权的人格权”;第六个话题是“以后抢着婚前贷款买房”;第七个话题是“有欠缺的第十二条”;第八个话题是“一方可以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是是非非”。对于这八个话题,夏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关于第一个话题,夏律师认为法律上对亲缘关系的认可和否认牵扯到一个或者多个家庭的稳定问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在做亲子鉴定时,什么样的情况下的证据属于必要证据,在孩子满了10周岁时,孩子自己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夏律师认为若孩子拒绝,那么是不能够强制做亲子鉴定的。随后也对于其他的七个话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夏律师讲演的过程中,与会人员掌声不断。
   在夏律师讲述完关于这几个话题的观点后,会议进入了嘉宾点评阶段。与会嘉宾纷纷表述了自己对这几个话题的看法。每位点评律师都根据自己以往代理相关婚姻纠纷案件出发,都普遍认为此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有利也有弊的,甚至有的认为弊大于利,有一些观点认为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三)是对女性权利的抹杀,完全忽略了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认为司法解释(三)没有给予女性足够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有一些点评嘉宾认为这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可以接受的,它有利于让女性在经济上独立,视乎可以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当然对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与会律师们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会议现场讨论激烈,与会人员积极参与,使会议讨论进入了高潮。
   在讨论完后,会议进入了《今日湖北》采访函话题:
   一、解释出台社会背景:新婚姻法解释为什么出台?
   二、目前,解释的几个关注点,此次解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对当前社会现象的抑制,还是迎合国家房产打压政策,等相关方面。社会观念和房产政策有什么影响?
   三、此次解释出台引发的争议焦点:房产问题,女方权益保护等,列举案例。
   四、解释的溯及力,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怎么样的问题、产生了如何影响。
   针对上述议题,与会人员纷纷举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有的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当前高房价、离婚纠纷增多的背景下出台的,不管是不是为了抑制房价的走高,还或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的女性的权利,律师普遍认为在这部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没有对女性的权利给予应有的保护。还有律师认为这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相关法条存在着漏洞,有待日后完善。律师们认为这部解释的关注点在于“亲子鉴定”、“婚前协议”、“父母对自己儿女的房产赠与”等问题上。与会律师都认为这部司法解释(三)会对社会观念有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使婚姻和金钱挂钩,背离了婚姻的传统,使婚姻变成了一种金钱关系,而抛弃了婚姻所带来的家庭关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一定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这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去解决。总之,在后来的实施中,我们会看到它能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会议进行了两个多小时,与会人员依然还有很多的观点要表达,大家纷纷表示在会后还需要更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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