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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代理原乌兰察布市金融办副主任职务犯罪案,获二审重大改判案件详情: 易某某案发前系内蒙古某市金融办副主任,因涉嫌系列职务犯罪,由内蒙古赤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易某某犯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六项罪名,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35万元。彭坤律师团队在上诉阶段接受委托,并快速介入案件,归纳总结出5个焦点问题,及时与内蒙古高院承办法官进行深入交流,有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内蒙古高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就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的定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认罪认罚以及辩解的理解适用、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强有力的辨析、论证。二审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系定性错误,认定易某某构成全案自首、并适用认罪认罚(一审撤销认罪认罚)。最终,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改判,易某某获刑15年(减刑3年),处罚金345万元。 律师策略: 易某某涉系列职务犯罪案由内蒙古监察委员会督办,指定赤峰市监察委员会管辖,专案组历时半年查办,共形成办案卷宗132本。辩护团队接受委托时已经是二审上诉,审限较短,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很难取得实质效果。时值春节期间,彭坤律师团队立即开展会见、阅卷、研讨等工作,集中攻关20余天,形成初步意见后,新年刚过便带着问题再次会见,而后形成核心辩护意见,即赶往呼市与高院二审法官进行沟通。内蒙古高院认同辩护律师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开庭审理。科学的辩护策略、律师团队的大量付出、快速而有效的沟通是该案最终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环节,由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到理论界争议的定性问题,内蒙古检察院阅卷将近2个月,这也给辩护团队更精准的分析案情、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团队认为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系定性错误,如果能够改变定性,刑期将大幅度缩减,将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辩护策略上,将改变二罪的定性作为重点攻关。在滥用职权罪案辩护过程中,律师认为:国家公职人员贪污的行为通常都伴随着滥用职权的行为,需要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还是故意逾越职权或违规处理公务进行精准判断。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角度看,相关账目已平,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已经完成了对财物实质上的占有、控制,行为人本身就是通过滥用职权的行为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此时滥用职权与贪污系竞合关系。从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上看,即使易某某个人并没有从中获利的情形,但获利者属于特定关系人,仍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成立。在诈骗案的辩护过程,辩护的核心聚焦于易某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律师通过会见发现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细节,即伪造社保资料中申请初始资料需要加盖社保局公章,否则无法进入审核流程,该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一般意义上诈骗对事物支配、控制程度,并确定以此为突破口,逐层推进。据此,律师对社保的审批流程进行了客观的还原,得出在社保基金的预算、审批、发放上,财政局可以对每一个环节都有直接的影响力、作用力,实质上与社保局同样对社保基金有着主管、管理、经手的权限。事实上,时任财政局局长的易某某能够干预到所有环节,控制社保金发放与不发放、发放的多少与快慢,该能力完全是易某某基于“职务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影响力”。最终,内蒙古高院认同辩护律师提出的“滥用职权罪定性错误问题”,改判为贪污罪,认定易某某全案自首,以及二审中认罪认罚从宽的成功适用,促使二审减掉一个罪名,同时量刑幅度得到了有效的降低,减刑3年,取得辩护的实质效果。但对于诈骗罪的定性,内蒙古高院认为,卷内并无用于“骗保”的初始资料等证据,不支持改变定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对于“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资产”的解释未采纳,实质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没有支持我方所提合法财产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