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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身份证丢失数年,竟成其他公司股东? 从胜诉案例谈法律救济

    案件详情:来自江西省的A先生无意间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名下企业时,突然发现其名下多了一家设立在上海市嘉定区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600万。A先生被登记为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390万,占注册资本65%。甚至,该公司已经因为涉嫌购买假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经营对象。这对A先生自己经营的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不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2022-01-04 0 0 0 0
  • 滥用职权案获得无罪结果

    案件详情:2004年12月24日,刘某为了将其长期承租的某国有公司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非法占为己有,编造虚假材料向房管局提出登记审批,意欲将涉案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其向朋友隐瞒材料造假的事实,通过该朋友向本案行为人甲(时任该市房管局交易所所长)打招呼想尽快完成审批。在房管局窗口初审后将材料报送给甲复核时,甲给予通过。刘某当日即取得了该房产登记证书。2005年2月9日,甲收受刘某朋友转送的2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支出。后,刘某以其持有的上述涉案房产所有权证,在不符合分照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违法办理了房屋

    2021-12-22 0 0 0 0
  • 盈科一日一法|网络主播与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网络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文化传播公司给原告提供直播策划、包装等业前培训服务,由原告在其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原告直播获得的收入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后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保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4168.9元。被告答辩称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李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2021-12-01 0 0 0 0
  • 村支书办理村务被控故意伤害疑点重重险遭牢狱之灾,驻村律师拨开疑点无罪辩护历经2年沉冤昭雪

    案件详情:张小华(化名)系湖北省鄂州市某镇某村委书记,2019年5月13日,被害人方强(化名)前往该村村委会办理低保,因材料不足无法办理,方强多次使用辱骂性言语攻击挑衅张小华,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张小华踢了方强一脚,导致方强受伤。同年5月15日,张小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委托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方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年5月1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8日当事人双方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张小华对方强赔偿7万元,方强出具了谅解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

    2021-11-23 0 0 0 0
  • 赔偿额缘何由56万改判至200万? ——泰山啤酒诉燕京啤酒不正当竞争一案

    案件详情:山东泰山啤酒公司(简称泰啤公司)为我国知名原浆啤酒生产企业,于2016年上市了两款“7天”原浆啤酒,一经推出受到消费者的热烈欢迎,其具有鲜明特色的包装、装潢进而也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019年5月,泰啤公司发现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燕京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原浆啤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无论是从规格、瓶身颜色、瓶身比例还是瓶身元素、组合效果均与之十分相近,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对侵权行为取证、组织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诉请

    2021-11-23 0 0 0 0
  • 某企业家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减罪数、改定性,一审缓刑

    案件详情:某公司系福建省港务龙头企业,从事港口、码头、航运业务,因某地海事局领导涉嫌受贿罪而案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某被监察委认定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彭坤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经过数月的努力,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数次沟通,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接受辩护律师意见,对监察委在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未起诉,并将认定的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审判阶段,最终说服法官认可并采纳辩护

    2021-11-18 0 0 0 0
  • 盈科律师代理原乌兰察布市金融办副主任职务犯罪案,获二审重大改判

    案件详情:易某某案发前系内蒙古某市金融办副主任,因涉嫌系列职务犯罪,由内蒙古赤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易某某犯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六项罪名,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35万元。彭坤律师团队在上诉阶段接受委托,并快速介入案件,归纳总结出5个焦点问题,及时与内蒙古高院承办法官进行深入交流,有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内蒙古高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就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的定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认罪认罚以

    2021-11-18 0 0 0 0
  • 代购人将货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件详情:被告人L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20年10月中旬,X女士联系被告人L先生,希望以优惠价格购买一部该公司数码产品。随后X女士将9000余元用微信转给被告人L先生。被告人L先生在该公司网站上下单,并将发货截图发给X女士。当晚,被告人L先生将X女士微信拉黑,将9000余元占为己有。第二天,X女士发现微信被拉黑,于是报警。2020年12月,被告人L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赔偿后取得谅解。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L先生以能买到优惠价格的数码产品为由,骗取人民币9000余元,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策略:本案是笔者在法院

    2021-11-18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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